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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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上百只猫狗奄奄一息,

有的甚至变成了发臭的尸体……

接二连三的快递“宠物盲盒”事件,

揭开了宠物“悲惨世界”的冰山一角。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很多人看到后,

斥责这种“生意”毫无人性,

但稍加留意就会发现,

各种活体盲盒、网购快递活物

早已不是新鲜事。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从小猫、小狗、小仓鼠,

到乌龟、金鱼、蜥蜴……

手机下单,

家里坐等快递送上门,

网购宠物就像买衣服一样简单。

但快递能寄活物吗?

什么能寄、什么不能寄,

你真的知道吗?

一文讲清“快递活物”那些事!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Q1.快递能寄活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快递暂行条例》第30条也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因此,活的动物是不被允许邮寄的。

Q2.邮寄活物有什么风险?

活物运输首先需要填报运输清单,其次要有检疫证明,最后还需要保证氧气和温度需求等运输条件。之所以不能邮寄活物的原因在于:

其一,由于未能在产地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因此有些动物身上可能携带病毒,如果夹带着寄递会产生同批次的快递污染;其二,由于是密封的运输过程,很容易造成动物在途中死亡,等收件人取到快递时只能随意丢弃死亡的动物尸体,而没有能力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重者则会导致瘟疫传播;其三,当卖家所寄动物攻击性较强的时候,收件人还可能会受到伤害,如山东淄博一男孩网购毒蛇作为宠物饲养,收到后不慎被咬险些丧命。

Q3.那活体动物该咋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2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目前,航空、铁路、公路、水路都有活体动物运输服务,有专门的运输渠道,办理托运时,需要提供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等。

Q4.大闸蟹等活物也属于禁运物品吗?

大闸蟹属食品,按照食品质量的标准进行处理,有专门的运输渠道,快递公司利用冷链物流,大闸蟹在运输期间属于“休眠”状态,保障了运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只要相关方有有效凭证,是可以寄送的。

Q5.被禁止寄递的活物,咋就进了快递包裹还屡禁不止?

对于买家来说,许多活体动物本身价值就几十元,而办理航空托运的费用却要高达几百元,远远高过售卖商品的本身,大部分买家就会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

对于售卖商家来说,走托运途径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既增加工作量,也影响发货速度,因此,不少商家不愿意办理托运。

对于快递网点和快递员来说,虽然《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了“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但大部分快递网点和快递员并不会严格履行验视制度,而且为了追求寄件量,也会接揽活物包裹,也就使得大量网店基于利益驱使对网售活物趋之若鹜,并敢于通过快递寄送各类活体动物。

再加上,电商平台没有很好地履行对售卖活体动物网店的审核和管理责任;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惩戒力度不大等原因,使得活物寄递屡禁不止。

Q6.整个链条的相关方该当何责?

对于售卖商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不予寄递;(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对于快递公司:《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75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电商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规寄递活物,

不仅“法盲”而且“心盲”!

不当助纣为虐的“帮凶”,

不让“带血生意”成盲区,

既需要扎紧监管“笼子”,

还需要大家自觉抵制,

毕竟任何喜爱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每一个生命都应该被温柔对待。

感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汝忠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文字:罗聪冉

设计:白榕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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