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能相信吗,购买人寿保险可以规避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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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问我,保险销售总是以购买人寿保险可以避债为由来销售人寿保险。那么购买人寿保险到底能否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呢?

中国人寿保险能相信吗,购买人寿保险可以规避债务吗?

今天我就来说说这个问题。我们得分开两种情况,一是投保在债务形成前,二是投保在债务形成后。如果债务人先有债务,再购买保险进行恶意避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执行保险合同。投保前没有债务,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呢?请看如下分析。

一、保险理赔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个条款往往也是保险推销员用来宣传购买保险可以避债的依据,我们应该怎么正确理解这一法律条款呢?

1、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是不能被强制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的。比如爸爸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儿子为受益人,当爸爸死亡后,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将保险公司理赔给儿子的保险金拿来偿还爸爸生前的债务。但儿子是被执行人的,该笔理赔金是可以被执行的。

2、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时,就算受益人是被执行人,受益人因疾病或残疾获得的理赔金,无论如何是不会被强制执行的,因为这关系到受益人的生命与健康问题,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中国人寿保险能相信吗,购买人寿保险可以规避债务吗?

二、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

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保险合同项下是有现金价值的,而这个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资产。因此,一旦投保人成为被执行人的话,这个现金价值就是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在兴铁一号、兴铁二号与亲华科技、邓甲、邓乙、许某某合伙企业发生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江西高院作出执行裁定,并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协助:1.冻结被执行人邓某名下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2.冻结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并将上述两项财产性权益用现金转账形式扣划至该院。

邓乙不服江西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过审理,最高法认为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江西高院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邓乙的复议请求。可见,最高法认为,只要保险合同里有现金价值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购买人寿保险可以避债,你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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