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司设立
2 . 区分及注意事项
2.1 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的最后阶段
2.2 公司设立不等于公司成立,后者是法律事实的结果状态
2.3 设立阶段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债权债务关系由【设立人】承担
2.4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 . 设立方式
3.1 发起设立
a 适用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b 特征:发起人认购【所有】股份
c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不可以做发起人
d 发起人作为设立人,为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e 需要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
3.2 募集设立
a 适用于股份公司
b 特征: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应发行的股份
4 . 设立条件
4.1 人数
有限公司——1≤发起人人数≤50
股份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发起人境内有住所
4.2 出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章程约定即可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股份募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份额不少于【35%】
共同——货币和非货币都可以,非货币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5 . 公司章程
5.1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制定
5.2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发起人制定
募集设立——需要经过创立大会决议审批通过
6 . 机构
6.1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6.2 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小公司可以只设置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会;设置1~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7 . 设立登记
7.1 有限公司——先认足公司章程上的股份,再由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办理登记
7.2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先认足公司章程上的股份,再由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办理登记
募集设立
先认购公司不少于35%的股份
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创立大会须发起人过半数参与,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出席人过半数同意,审批通过
董事会办理登记事项
8 . 设立责任
8.1 欠缴资本金的违约
设立阶段
有限公司股东——应当补足,并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东——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股东——设立失败,退还认购金并加计同期存款利息
成立后
未按章程缴纳出资的——应当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出资金额低于章程所定价——应对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8.2 赔偿责任
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设立造成他人损害
设立成功——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赔偿
设立失败——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
无过错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发起人追偿
股份公司认股人没缴款
发起人可以转向他人募集
延期缴纳股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8.3 合同责任
以发起人名义签约
原则上发起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有权选择发起人or成立的公司承担责任
以设立中的公司签约
设立成功——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实际是为发起人自己利益签约的——公司可以主张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对方善意除外
8.4 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a 适用于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
b 认购的股款,本金加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c 设立的债务和费用【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d 发起人之间——按约定、约定出资比例、等份的顺序确定责任
e 发起人有过错的,过错方——在人民法院裁定责任范围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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