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利与弊,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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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利与弊(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你好,我是李海洋。

最近,我一直在忙财产保全的事情,在两周的时间里总共向法院提交了六次申请书,但到目前,能否达成保全还是未知数。

什么是财产保全呢?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原告和被告发生财产纠纷时,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法院对被告采取查封房产、冻结银行存款或扣押其他财产等强制措施。

当然,财产保全,不是原告想申请,就可以无条件申请的,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

这可不是我从业以来第一次接触财产保全,当然也不是最曲折的。前年的一桩案件,是我关于财产保全的实践第一课,就以此为例,说说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事情吧。

财产保全的利与弊(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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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并不复杂。卢老师是搞艺术设计的一位资深老教授,曾和自己的得意门生小于一起开了家装饰公司。后来由于年龄大了,卢老师就退出了公司的经营,由小于继续经营和管理。

后来,小于为了交纳装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以个人名义向卢老师借了30万元。

由于两人合作期间,发生过多次类似的借款,而小于每次都会在投标结束后,及时把钱连本带利地还给卢老师。所以这次,卢老师未加思索,就把钱借给了小于。

但是,这次投标结束后,小于却迟迟没有还款。等卢老师问起的时候,小于说保证金确实已经退回,但是被他挪用到公司经营上了,等过一段有了钱再还给卢老师。卢老师一等再等,却始终没有等到小于还钱。

等到卢老师来找我们的时候,距离这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已经过去了近七年的时间。

不过,由于卢老师这期间一直不间断地和小于要欠款,并且还保留着小于承诺还款的微信记录,这笔借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三年,如果卢老师从来没跟小于要过钱,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他所主张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财产保全的利与弊(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我们根据两人之间的交流记录判断,小于大概率是不会主动归还这笔钱了。因为这段时间,卢老师患了肺癌,他曾因此让小于尽快还钱,以便于他到北京治疗。小于满口答应,也去探望过他,可就是不还钱。

既然这样,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欠款是在所难免的了。但卢老师碍于师生情谊,对起诉小于还有些犹豫。这时候,我们提出了申请财产保全的办法。

财产保全,在涉及财产的纠纷中很常见,主要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在没有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前,可以促使对方尽快解决问题,促成和解或调解;二是在诉讼程序后,可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和避免财产损失。

以本案为例,如果卢老师申请对小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比如,冻结了小于的一个银行账号,而这个银行账号是小于用来收取工程款的,现在不能使用了,工程款也取不出来。

这时候,小于就有可能积极和卢老师和解或者调解,尽快把钱还给卢老师,之后才能把这个账号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即使小于没有和卢老师达成和解或者调解,也没有主动归还欠款,拖到了诉讼程序,由于采取了保全措施,对这个银行账号的冻结会一直持续。

到时候,经过判决确认卢老师的债权合法有效,就可以直接执行已冻结的银行账号中的款项,用于优先偿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

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财产保全这个杀手锏,能够促使小于在起诉前把钱还给卢老师,达到维护卢老师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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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第一步是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经过我们调查,小于名下只有一套前两年买的房子。

虽然卢老师说小于开的是奔驰越野车,住在郊区的别墅,但是这些并没有登记在小于的名下,并非小于的个人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第二步是根据保全程序提交申请。根据保全申请提出的时间,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顾名思义,就是以诉讼程序为时间节点,立案前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是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是诉讼中财产保全。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担保要求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且保全数额与担保比例为100%,而诉讼中保全的担保不是必须提供的,而且担保比例降至30%。

以本案为例,申请人是卢老师,被保全人是小于。诉前保全的话,卢老师必须要提供担保,而且因为保全金额约为40万(30万本金与利息合计金额约为40万元),所以担保金额不能低于40万元。

但如果在诉讼中保全提供担保的话,担保金额只需要40万的30%,也就是12万了。

提供担保的原因是,财产保全是在纠纷尚未明晰的情况下作出的,为了防止保全发生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以及避免申请人随意和恶意申请保全。

至于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形式,目前,保险公司的保函(即保险公司的保证书,申请人购买财产保全担保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就会向法院出具这个保证书,由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非常实用和常见的方式。

但是,吉林省目前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比如,申请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车辆或者银行卡等财产提供担保。

如果申请人是银行的,银行可以提供保函。申请人也可以用第三方的财产,比如亲戚朋友的财产和担保承诺等法院认可的方式。

本案中,卢老师采用了保险公司保函(金额40万元)的方式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一方面不会对自己或其他人的财产使用造成限制和影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函既适用于诉前,也适用于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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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起诉时间要求不同。诉前财产担保,裁定保全以后,申请人需要在30天内起诉。

如果法院裁定了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人没有在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也是为了督促申请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已经是起诉以后申请,自然没有这个限制了。

尽管我们在诉前保全程序中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还是没有成功。

原因是当时正值年底,法院已基本停止受理新立案件,而诉前保全如果成功,必须在三十日内立案,相当于增加了法院的立案压力。

所以法院最终没有下达诉前保全裁定,让我们争取尽快立案后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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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了不耽误保全,我们是把起诉书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并提交给法院的,在立案当天收取保全申请。

两天后,法院就下达了保全裁定,裁定中冻结了小于的一个银行账号,查封了一套房子。

有人可能会问,卢老师一共40万元的债权,又是查封房子又是冻结银行账号的,是不是保全得太多了?

没错,财产保全是有限制的,保全的金额应当与诉讼的请求金额相当,否则就是超过诉讼标的保全。

本案中,小于的房子110平方米左右,按照当时均价1.2万元每平方米计算,房屋价值约120万元左右,与卢老师的债权数额确实差距比较大,似乎是超标的了,但是本案中为什么没有这么认为呢?

首先,银行账号里没有钱,没有办法冻结到相当于债权数额的款项;其次,房屋不可分割,不能只查封一部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房屋是贷款购买,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以后进入执行程序时,房产拍卖的价款要优先还给银行,之后才能还给卢老师。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并没有认为保全的财产价值过高。

开庭的时候,卢老师害怕师生对簿公堂的场面,没来参加庭审。不知道是不是愧对老师,小于也没来。判决后,小于没有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可是,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卢老师并没有如愿以偿。

财产保全的利与弊(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由于小于没有主动还款,所以只好在执行程序中对他的房子进行评估拍卖。原本价值约120万元的房子,在经历两次拍卖、两次降价后,价值折损近一半,根本不能足额还清银行的贷款,更别提卢老师的钱了。

这样的结果,是不是说明财产保全一点用也没有呢?当然不是。

首先,关于财产保全所花费的保全费等费用,按照规定都是应当由小于承担的,对于卢老师来说,并没有增加诉讼的成本。

第二,财产保全为实现债权提供了多一重保障。如果小于房子拍卖后的价款是120万元,还完银行贷款70万元后,保全与否的结果大不相同。

如果保全了,剩余50万元必须先用来偿还卢老师的40万元债权,之后小于才能自行处置;如果没保全,剩余50万元,小于可以直接自行处置,即使一点儿不还给卢老师,卢老师对此也毫无办法。

第三,财产保全是在财产纠纷中必须考虑的环节,为了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对委托人有利的机会,律师必须让委托人及时了解财产保全的作用并做出准确的判断。

最后,也正是因为进行了财产保全,后来小于被冻结的银行账号居然转入了几万块钱,还是弥补了一点卢老师的损失,也算是没有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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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不至于“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是尊师重教还是应当提倡的良好风尚。卢老师作为小于的老师,不但教给他知识,还照顾他生活,在创业之初支持他、帮助他。

可小于对卢老师却一再心狠手辣,不但把他踢出了共同创建的公司,拖欠着他的钱一直不还,还差点耽误他的治疗,实在是有负于卢老师多年的苦心栽培。

小于这样忘恩负义的人,对于自己的授业恩师尚且如此,对待别人更是不会心慈手软。跟他这样的人交往还是要小心,尽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正如《礼记·中庸》有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先有准备。

未雨绸缪,居安思危,才能对风险作出预判,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财产保全的利与弊(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虽然对于纠纷的解决和判决的执行来说,是预先做好准备的措施,但是,如果能再提前一点做好准备就更好了。

比如说,卢老师在借给小于钱的时候,如果让小于提供一些财产作为担保,或者让小于夫妻俩提供共同保证,就更能防备小于不还款,为将来收回欠款多加了一层保护措施。

对于律师工作来说也是一样,绝不能打没有准备的仗。

在每一次开庭,审查每一个合同,和面对每一个客户时,都要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制定计划,再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实现。

日积月累,持之以恒,总会在以后慢慢收获回报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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