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不满意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赔偿不满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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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保险时,人们都是希望自己能够在发生风险时能够获得理赔的,但很多时候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导致被保险公司拒赔,遭遇到拒赔的时候投保人难免就会觉得不公平,那当我们对理赔结果存在争议对理赔结果不满意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在投保人认为保险赔偿不合理的情形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最公平的手段。我们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反约定的一方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发生理赔纠纷时流程:

报案:相关人员报案,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交各种资料。

初审:初审不通过,转入协谈流程。

协谈:会有专门的协谈人员与被保人沟通,沟通内容就是根据初审的结果来谈赔不赔,怎么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转入调查流程。

调查: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且根据调查的结果,再次和被保人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后续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二、诉讼开庭审理流程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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