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千万不要签订和解协议,打架千万不要签订和解协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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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2019年初,某医院缴费窗口处,一名中年男子与一名年轻男子因排队缴费问题发生口角,最后动手,双方互相用拳脚击打对方,中年男子的弟弟见状也加入战团,和哥哥一起与年轻男子撕打起来,持续几分钟后,中年男子血流满面、另二人也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警察接警后来到现场,依法展开调查。原本这是一起很普通的打架事件,如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应会很快得到平息,但出人意料的是,该案的处理经过却一波三折。

第一阶段:和解有望。案发当晚几人被带到派出所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取证,依法委托医疗鉴定机构对双方伤情进行鉴定,并对双方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双方的法定权利。双方均表达了原意和解的意愿,受伤较重的中年男子为此还写了一份表示愿意和解的书面材料。至此,纠纷有望得到和平解决,矛盾有可能得以化解。

第二阶段:突起变化。当晚,中年男子的妻子闻讯带律师赶到公安机关时,见到办案警官正对双方做说服教育工作,当时见到办案警官对年轻男子一方说话态度和善,遂对办案警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高声表达其不满。

几天后,伤情鉴定结果相继出来,中年男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年轻男子被鉴定为轻微伤、中年男子的弟弟因需护理患病的家人放弃进行鉴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应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时年轻男子夫妻找中年男子和解,认错赔礼并以自己打听到的治疗费标准的二倍多数额进行赔偿,并表示该数额还可以协商。当时中年男子正在住院治疗,表示由其妻负责解决。中年男子妻子咨询了相关法律行业人士,已对该纠纷可能导致的后果产生了自己的预判,表示愿意和解,但让年轻男子一方提出方案而己方不提出方案,然后在听到年轻男子一方提出的方案后认为年轻男子认错道歉的态度不够诚恳、其愿意付出的赔偿费数额太低、没有诚意,距离己方心目中的赔偿要求相差太大,至此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阶段:互有应对,局面僵持。因在限期内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遂依法追究年轻男子的刑事责任,将年轻男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并刑事拘留,并继续展开案件的调查工作。年轻男子一方见情形恶化,才在朋友推荐下聘请了穗江律所的笔者作为年轻男子的辩护人,与中年男子一方展开新一轮交涉。交涉后,中年男子一方明确表示已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知道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希望将此纠纷依法处理即可,于是双方仍未能达成和解。和解再次失败后,笔者判断中年男子一方虽咨询了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但从沟通对话中可以听出中年男子一方对刑事案件并不精通,对此案将来的走向、相关程序环节及最终后果并不十分了解。因此判断达成和解的时机并不成熟,遂决定给对方施加压力,以降低对方的心理预期,最终促成和解。为此,笔者一方面依法为年轻男子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督促办案机关公正执法,申请对参与互殴的受害人中年男子一方进行行政处罚。中年男子一方则强化其态度,声称其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人脉关系,相信会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并且愿意接受法律处理结果。

此时,办案机关依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对年轻男子依法逮捕,对参与斗殴的中年男子兄弟二人分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随即对中年男子弟弟予以执行,至于中年男子因正住院治疗,拟待其出院后再执行。

约一个月之后,该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定程序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再被起诉至法院。此时斗殴双方的联系暂时中断。笔者认真研究案卷后,根据该案的证据、法律,结合自己二十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预判:即使双方未达成称和解协议,该案中年轻男子也可能被判处会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甚至会被处以更低的刑罚,其中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拟定了同对方保持低密度联系,但不主动提出和解的应对方案,暂时将和解一事搁置起来,而将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案卷、积极准备辩护词上,打算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争取最佳的辩护结果。

第四阶段:转机出现。该故意伤害案起诉到法院后,中年男子聘请了新的律师,新律师打电话联系笔者,说明警方多次联系中年子男子欲对其执行拘留而给中年男子造成很大压力,促使其表示了达成和解、欲借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被行政拘留的意愿。获此信息后,笔者判断:除对方新律师所说的原因外,被告目前对和解表现出的不积极态度也是成功促使中男年子一方降低期望值的原因,遂表示被告愿意和解,但限于自身条件,能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与之前比不会有大的变化,以此来进一步降低中年男子一方的期望值。之后,笔者不再联系对方,静待对方反应。一天后,中年男子的新律师再次联系被告一方,再次表达了和解的强烈意愿,并大幅度降低了中年男子一方索求的赔偿数额,此数额已与被告方提出的数额十分接近。至此笔者判断,达成和解协议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五阶段:趁热打铁,达成和解。此时,法院将于次日开庭审理此案,时间已很紧张,在确定达成和解协议时机成熟后,笔者与被告家属立即抓紧时间联系对方,经过商定细节,在正式开庭审理该案的前一天晚上,双方最终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一方赔礼道歉并支付了与之前所提数额相同的赔偿款,又向受害人出具了谅解申请书,内容是请求办案机关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受害人中年男子则在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不再追究被告的一切责任,至此双方矛盾得到了化解。该案达成和解后,得到消息的法院工作人员十分意外,但均表示非常高兴看到双方矛盾得到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最后,被告被法院判处缓刑。

那么,该案虽然达成和解,但双方受到了哪些处罚或损失呢?笔者认为,双方受到损失有以下三点:一是双方均不同程度的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年轻男子被拘押在看守所近二个月,中年男子一方已被行政拘留一人,另一人也将被行政拘留);二是双方均不同程度的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双方均聘请了律师、支出医疗费、中年男子兄弟分别被罚款);双方均承担了不同程度的时间、和精力上的付出。从上述结果来看,可以说是双方两败俱伤。

那么,是否有避免双方两败俱伤、损失最小的方法呢?笔者认为:斗殴后,在伤害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下的情况下,方法当然是有的:就是选准时间点,然后达成和解协议。具体为: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打架发生后,如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或调查结束做出处理决定(包括刑事、行政两种程序)之前,打架的双方如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上述法律规定不再处罚。所以,在公安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这个时间点,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最有利,社会效果也最好,还避免浪费了司法资源。

第二、在刑事立案决定先于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后。例如本案,在被告被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后不久,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此时因纠纷已化解,未被行政处罚的一方可以不再受到处罚;已被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将最终获得从轻处理。

第三、《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就是量刑时需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会对判决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刑事立案后,一方被羁押期限较长,另一方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应在判决书形成之前这个时间点达成和解协议,此时可以产生从轻判处刑罚的法律效果。

附带说一句: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本来纠纷发生后,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最有利,但因为一方实践经验少、所咨询的法律专业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够,导致其产生了误判,所以迟迟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直到请了新的律师,其对案件进展前景有了相对准确的认识,才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但此时已付出一人被行政拘留、罚款,另一人最后也被行政处罚的代价,真是令人遗憾。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找一个对待处理问题能真正精通的律师,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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