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退一赔三详解,新消法退一赔三及条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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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年年3.15,今又3.15。这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更好地宣传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3年作过修正,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制定了一些配套规定,并且在其他的法律中也有散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

在我国法律上,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两个条款值得关注,即“退一赔三”条款和“退一赔十”条款。这两个条款,赋予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向不良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也有人戏称这是消费者对付不良商家的两把法律利剑。

不过,还有很多人分不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一赔十”?本文来作一下梳理。

一、“退一赔三”与“退一赔十”条款的具体出处

这两个条款并不是来自于一部法律,其中“退一赔三”条款,是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而“退一赔十”条款则是由《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我们先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一)“退一赔三”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二)“退一赔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二、律师解析

(一)“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虽然来自不同的法律,但都可直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依据。“退一赔三”直接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规定,作为消费者维权的直接法律依据,自然是没有争议的;“退一赔十”虽然不直接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而是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但该具体条款中直接明确赋予了“消费者”获取征罚性赔偿的权利,因此,同样可以直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二)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保护的消费行为,明确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只有这类人才是该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如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一般并不适用该惩罚性条款,比如批发商向厂家或者零售商向批发商进货所购买的商品、以盈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等。

(三)适用“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的条件,并不是简单按普通商品还是食品的分类来决定的。首先,要纠正一种误解。有网友片面地认为适用“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主要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良商家所销售的是普通的商品还是食品,如果是普通商品就退一赔三,如果是食品就适用退一赔十。因为食品是要吃进肚子里的,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自然要更严格一些,这似乎也说得过去。

其次,“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并不是简单地由商品的分类来决定。根据前面的具体条款可知,“退一赔三”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存在欺诈行为,即对消费者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让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退一赔十”,则是由于厂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商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关于保底金额。不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都有一个保底金额的规定,消费者被欺诈的,增加赔偿部分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增加赔偿部分不足一千元的,可以主张一千元。也就是说,哪怕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只有十元钱,但如果是受到欺诈的,除要求退款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五百元;如果是买到不合格食品,则除要求退款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一千元。此时,消费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甚至可以是实际付款金额的百倍。

新消法退一赔三详解,新消法退一赔三及条款详解?

三、举案说法

比如,某商家以普通白酒假冒大牌白酒以市价售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消费者购买以后发现是冒牌白酒,那么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 如果该酒经鉴定即是冒牌并且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此时,该白酒又是冒牌货又是不合格食品,则该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十;
  • 如果该白酒虽然是冒牌的但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甚至有些质量可能还不错),则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条款,但是可以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条款。
  • 如果该白酒虽然是冒牌但经检验是符合食品安全的合格产品,而且商家有证据证明其向前来购买的消费者明示过该白酒是冒牌的,或者售价显著低于正品的市场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判断是冒牌货时的,此时,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一般能得到支持。
  • 再延伸一下,假设不是白酒而是服装,即使该服装经过鉴定既是冒牌又是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也仅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或者保底五百元,但不能主张十倍赔偿,因为服装不是食品。

当然,以上情况中,无论适用何种赔偿或者赔偿与否,厂家和商家因为假冒他人商标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可能涉及到的对被冒牌厂家的侵权赔偿责任、以及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是无法免除的,只是需要由其他法律来调整,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四、“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催生出一个有争议的群体

不论是“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都是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而言,也意味着除了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赔偿。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意是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打击不良商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善于钻研的人从中看到了“商机”,知假买假以索取三倍或者十倍赔偿,并逐渐演变成为“职业打假人”这一个群体。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一直不断。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无疑对不良的商家是一种威慑,对于遏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因此,在民间甚至有人称他们是英雄;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就是赚取三倍、十倍甚至更高的利润,他们知假买假只是一种投资,甚至公开报道中还出现过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极端案例。对此,我国著名民政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导师夏学銮教授有过一个比喻:“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

从法律上来看,不论是“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其针对的权利主体都是“消费者”,即前述“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显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打假,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公开报道《天天3·15丨职业打假人,“打假”还是“假打”?百份裁判书揭示六宗“最”!》(大众报业·半岛新闻)的一份数据显示,从裁判文书网选取2019年至2021年间100份相关裁判文书,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另有2份涉案“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从上面这组数据来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的法律性质还是有一定的争议,职业打假人群体的法律风险还是存在的,有待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给予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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