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岁怎么计算,周岁的计算方法及其法律意义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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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岁的计算方法

我在查资料时,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八周岁,指自然人出生后至第八个出生日。出生后尚未至第八个出生日这一天时,为不满八周岁;出生后已至第八个出生日时,为八周岁以上或满八岁。”①照此说法,自然人的第八个生日这一天,为已满八周岁或八周岁以上。看到这里,吓了我一跳,难道我以前给学生讲的都是错的,我是在误人子弟吗?于是赶紧查资料,把手头的书翻了个遍。

首先看了民法教材②, 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章节,都没有讲周岁如何计算。然后又看了对民法总则进行解读的几本书③, 发现也没有讲周岁如何计算。看来大家都不喜欢谈这个问题,或者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了,不言自明。但实际上,很多人把法律上对这个问题的认定都搞错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日这一天,到底是满了多少周岁,还是没满多少周岁?更有甚者,有人认为,每个人出生的这一天,具体时间都不一样,有的人是在白天出生,有的人则是晚上,这对是否满周岁也有影响呢?

然后,我再次看了一下《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民法总则》,都没有规定周岁如何计算,但规定了“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总则》第二百条)和“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等内容,对年龄的确定亦有帮助。法律上的期间均按公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阳历)计算,不按农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阴历)计算。此外,法律上的“周岁”和“岁”是同义词,而且法律上也不讲虚岁。

最后,我只好上网搜索,终于搜到一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也就是说,生日当天,还不满相应周岁,而要过了生日当天晚上24点,即第二天0点开始,才算已满相应周岁。严格地讲,第一个生日应该是每个人的出生日期,第二个生日应该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满一周岁时的生日,依此类推。所以,当一个人满十八周岁时,应该是过第十九个生日。

虽然这是一个有关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民法相关内容作出司法解释,那么在民事法律领域,也只能参考此司法解释了。至此,问题总算得到初步解决。

二、周岁的法律意义

也许有人会问,对于这个问题,用得着这么较真吗?生日这一天,满了周岁又怎样,没满周岁又怎样?即使没满,晚上睡一觉第二天起来不就满了嘛。对绝大多数人而言,这确实不是一个问题,但对少数人来说,其法律效力却可能有天壤之别。

(一)刑事法领域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在第十五个生日这一天,则属于未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假设法律上认定这一天为已满十四周岁,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二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需要强调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而不是指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所以,如果是在第十九个生日这一天犯罪,则不适用死刑;假设法律上认定这一天为已满十八周岁,则可以适用死刑。这关系到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意义确实重大。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在这里,年龄也关乎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

(二)行政法领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说明一下,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也关乎未成年人的权利问题。

(三)民事法领域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用语力求准确。“十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这里的“以上”和“已满”、“届满”含义相同,意即第十九个、第十七个、第九个生日这一天24点之后第二天0点开始,才算十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和八周岁以上。

“不满十八周岁”、“不满八周岁”均不包含本数在内,分别截止到第十九个和第九个生日这一天24点。在这里,就不能使用“十八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下”这样的表述,因为“以下”包含本数在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这跟《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①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一版,第137-138页。

②参见王利明著:《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7月第一版,第110-113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六版,第46-47页;梁慧星 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四版,第104-105页;郑云瑞著:《民法总 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二版,第128-131页。

③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一版, 第54-63页;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 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一版,第46-53页;《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编写组编:《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一版,第509- 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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