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率怎么算,门诊处方质量到底是算合格率还是合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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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药事管理和护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4号,以下简称《通知》),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使用。

自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药事管理和护理管理过程中有了全国统一的质量控制指标,也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评价与比较,进一步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量提升。

作为长期工作在这一行业的老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个别指标与以往要求的“不一致”,也使得具体工作难以落地实施。比如:药事管理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年版)之指标七、门诊处方合格率(PHA-07)。

合格率怎么算,门诊处方质量到底是算合格率还是合理率?

《通知》对门诊处方合格率的有关解释

定义:合格的门诊处方人次数占同期点评门诊处方总人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门诊处方合格率=合格的门诊处方人次数/同期点评门诊处方总人次数×100%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处方质量的重要指标。

说明:不合格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合格率怎么算,门诊处方质量到底是算合格率还是合理率?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对处方点评结果的规定

2010年2月10日,卫生部印发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规范》指出,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合格率怎么算,门诊处方质量到底是算合格率还是合理率?

对于处方点评抽样数,《规范》也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关于处方点评的结果,《规范》设专章规定。《规范》指出,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合格率怎么算,门诊处方质量到底是算合格率还是合理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合格率怎么算,门诊处方质量到底是算合格率还是合理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之

第二十条 规定,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关于处方点评结果运用,《规范》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那么,如今出台的这个门诊处方合格率,起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评价不合格处方没有具体“标准”和依据。

二是统计合格率或合理率应该用点评处方张数,不宜用处方人次数。因为处方人次数在门诊业务中受各种因素影响很难准确统计,比如某一位病人来医院门诊可能开处1张处方,也可能开处多张处方,这里的多张处方可能涉及西药、中成药以及饮片,一定会在不同药房调剂,评价每一张处方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有的处方合理、有的处方不合理,这样很难对这一人次门诊就诊形成的多张处方进行一个评价,因此建议还是按照“处方张数”来评价,而不宜用处方人次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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