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n 1的赔偿标准,经济补偿金的N+1的由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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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操中常见有关经济补偿金的争议,有的小伙伴也会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概念弄混。今日笔者借此文章,为大家简单叨叨一下经济补偿金的N+1具体是从哪里来的,希望在实操中进一步加强对该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

一、“N” (即工龄补偿)的由来

法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就是N的来源。这里的“以上”,哪怕超过一天,都是超过。比如员工2022年1月1日入职,那2022年7月1日若在职,都是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1”(即代通知金)的由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之所以将这条法条详细列出来,是为了向大家说明,支付代通知金是受到解除理由的限制的。不是所有的解除都会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所以劳动者在主张的时候也要看单位解除的理由是不是属于这三个理由里面,否则即使主张了也会因为无法律依据失去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当然,协商解除的前提下,劳动者也可以提,但是是否同意需要看用人单位,严格意义上并无法律依据;毕竟协商解除的核心思想还是在于“双方协商一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超过或者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也是被支持的。

三、特殊情况

1、《北京市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2、《北京市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3、所以北京劳动合同到期,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终止,需要支付上述“赔偿金”,但是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代通知金,只是有异曲同工之处。特地拎出来分享给大家,这个规定并没有突破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限制。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通知金),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所以,关于代通知金支付的标准在遵循全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内,还要额外关注当地的计算口径,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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