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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始出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1、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 允许第三方担保

《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 介企业。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2、P2P监管细则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3、硬性要求P2P与银行签存管协议

《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4、平台管理试行备案制 无注册资金准入门槛

《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5、明确规定P2P平台信息披露规则

《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明确界定P2P平台不能涉足的12条红线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 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 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 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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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贷系统产品总监李念强认为,“P2P行业的发展问题不能只靠监管办法,意见的出台是为行业更好的发展铺路,把控发展方向。行业发展必须自律创新”。尚贷P2P网贷系统一直在为P2P行业良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做出榜样和贡献。为行业平台打造更加安全的网贷平台系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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