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信托有哪些,最值得购买的信托产品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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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周明星产品

本周推荐以下5只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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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一款产品由光大信托发行,投资期限为1年,投向房地产领域,最高业绩比较基准为8.0%;第二款产品由雪松信托发行,投资期限为1年,投向工商企业领域,最高业绩比较基准为8.0%;第三款产品由光大信托发行,投资期限为2年,投向基础产业领域,最高业绩比较基准为7.6%;第四款产品由五矿信托发行,投资期限为1.42年,投向金融业领域,最高业绩比较基准为7.9%;第五款产品由光大信托发行,投资期限为0.33年,投向房地产领域,最高业绩比较基准为7.2%。第1、2、5款产品投资期限稍短,适合追求较高流动性和较高回报的投资者;第3款为权益类产品,适合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第3、4款产品投资期限相对较长,适合投资资产充沛且有较长投资计划的投资者。

二、本周热点事件

(一)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银保监会限期1年要求中后台部门迁回注册地

近日,信托行业再度迎来重磅新规。多家信托公司今日收到来自监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在一年之内完成对异地管理总部的整顿,要点包括中后台部门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所有异地部门的员工总数应占信托公司员工总数的35%以内等等。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

有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在10月13日之前反馈相关意见,时间异常紧迫。”另据了解,监管部门曾在数月之前对相关信托公司进行摸底调研,了解信托公司具体员工规模及异地部门情况。

限期一年整顿异地管理总部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也谈及政策动因,“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展业,普遍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营销等部门。因管理半径拉长,多数信托公司对异地部门缺乏有效管控,积累风险隐患,影响监管政策传导执行。部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业务同质化严重,加剧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损害竞争秩序。更有部分信托公司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弱化虚化注册地住所的职能作用。”

为此,监管部门要求信托公司整顿异地管理总部:

其一,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以外设有异地管理总部或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

其二,信托公司应于征求意见稿印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异地管理总部整改工作,其中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前台部门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

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

此次征求意见稿同样要求信托公司在一年之内整顿异地部门,整顿方式不限于合并、分立、迁址、撤销等。

具体要求包括,信托公司前台部门(业务、营销)可在异地设立,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异地前台部门不得有业务等审批权限;信托公司可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七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异地部门,但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仅可选择一地集中设立异地部门(同一地址),且应设有地区负责人;单家信托公司在前款规定的七个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22个以内,且单地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5个以内,其中单地设立的营销部门应在1个以内;信托公司应合理安排单个异地部门员工规模,所有异地部门的员工总数应占信托公司员工总数的35%以内。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份征求意见稿如果真的落地将对行业产生巨大影响,目前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的多家信托公司均有相当体量的异地业务。比如,大多数信托公司将北京设为管理总部,但注册地在北京的信托公司仅有中信信托、中诚信托、中粮信托、国民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外贸信托、民生信托、北京信托、英大信托、华鑫信托、金谷信托等11家。”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征求意见稿也为整顿之后的信托公司留有“部分空间”。征求意见稿表示,整顿期满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以上且新增异地部门后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可每年申请新增2个以内的异地部门。此外,相关信托公司应于每年6月末前向银保监局报送异地部门增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新增部门类型、拟设地、员工规模、设立目的与必要性、时间安排等等。

(二)信托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实施20周年。20年是一个不长但也绝对不算短的时间。作为一名《信托法》的起草者、研究者和实践者,笔者见证了《信托法》实施以来的方方面面。20年来,《信托法》的实施成就是巨大的。《信托法》重塑了信托业的法律基础,并且日益成为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基础法律。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制约信托功能全面发挥、削弱《信托法》实施效果的重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信托功能的认知问题。

《信托法》虽然已经实施20年,但对于信托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社会并没有全面的认知,更没有提升到应有的认知高度。20年来,社会对于信托的认知主要局限于“营业信托”,即把信托普遍理解为信托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近年来,虽然信托业因为转型发展而开始挖掘诸如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信托的本源业务,社会对信托的认知有了提升,但普遍理解还是主要把信托看成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之事,属于信托业的商业范畴,政府层面尚缺乏对信托社会功能的认知和重视,信托利用者层面也缺乏对信托综合财富管理功能的认知和重视。

其实,《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制度,在类型上既包括了营业信托,也包括了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在功能上旨在通过财产制度创新,给全社会提供一个优良的财富治理工具,以使财富更加全面地发挥服务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创造和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财富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如何在风险管理、投资理财、代际分配、有序传承、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等一系列环节对财富进行良好管理,在当下已不仅仅是财富拥有者自身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国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性问题,而信托正是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优良治理工具。

二是信托制度的完善问题。

信托制度的完善问题是个老话题。从《信托法》实施20年来的实际效果看,信托功能的发挥主要局限于资产管理功能,应有的全面财富治理功能并没有充分显现。总结原因,除了主观上的认知局限外,信托制度的不完善是最主要的客观因素。近年来,《信托法》的修改备受关注。其实,抑制信托功能全面发挥的制度障碍并非来自《信托法》本身,虽然《信托法》条文在立法技术上有不同程度的瑕疵,但从基础制度供给上完全可以支撑信托功能的全面发挥,关键问题是与《信托法》实施相关的三个配套制度20年来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这三个欠缺的配套制度在学界和业界都很熟悉,笔者称之为“老三件”。一是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制度;二是信托登记制度;三是信托税收制度。由于这三个配套制度的欠缺,20年来信托的功能被局限于自益性的资金信托范围之内,他益性的各类信托实际上难以全面运用,由此大大限制了信托综合财富治理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严重削弱了《信托法》的实施效果。这三个配套制度问题迟迟没能解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对信托的社会性功能价值缺乏充分的认知。随着全社会对信托功能价值认知的提升,信托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应该能够得以解决。

三是信托文化的建设问题。

《信托法》的实施要达到预期效果,信托功能要得以全面发挥,除了认知问题、制度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信托文化的建设。信托文化的核心是受托人文化。从制度设计上看,信托要成为一项优良的财富治理工具,关键是受托人要成为优良的受托人,因为信托功能的实现都要通过受托人的行为才能达成。没有忠实可信赖的受托人,就没有效果可期的信托。因此,信托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受托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严格行为规范。应该说,我国《信托法》虽然制定于20年前,但关于受托人的规范体系是严密完整的,在20年后的今天看来,并没有过时,仍然不失为是一部优秀的法律。但是,从他律的外在制度规范要求到自律的内在行为习惯形成,需要文化建设的桥梁。

受托人文化的核心是形成“法、德、能、勤”的行为意识、行为习惯和职业操守。“法”就是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德”是要自觉忠实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利益,“能”就是要具备履行信托事务的专业能力,“勤”是要勤勉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由于我国的信托实践是以营业受托人(即各类信托机构)为中心驱动的,因此观察受托人文化的现状主要是看营业受托人的职业操守和信托管理效果。从这个角度上说,虽然《信托法》已经实施了20年,受托人文化意识也有了很大提升,但离全面信托文化的要求差距仍然很大。实践中,在信托事务管理中,违规违约操作、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专业化能力欠缺、疏于勤勉尽职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尽快形成以受托人文化为核心的全面信托文化,是贯彻实施好《信托法》、发挥好信托社会服务功能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三、发行情况

(一)发行规模

本周共有39家信托公司发行了347款集合信托产品,发行数量环比上升83款,增幅为31.44%。347款发行的产品中,有307款产品公布了募集规模,平均计划募集规模为1.07亿元,与上周相比环比减少0.51亿元,降幅为32.41%。本周发行的信托产品总计划募集规模为327.79亿元,环比减少24.90亿元,降幅为7.06%。

本周募集规模最大的产品是北京信托发行的“锦星财富15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首个募集期第八十三个销售期)”,这是一款房地产类产品,募集规模为17.07亿元。

(二)发行期限及收益率

从期限上看,347款新发行的产品中,有310款公布了期限,平均期限为36.35个月,环比增加0.41个月,增幅为1.15%。

从数量上看,期限为24个月的产品数量是最多的,12个月的产品数量位列第二。

与上周发行的产品对比,24个月的产品数量增加10,收益率小幅下降;12个月的产品发行数量增加17,收益率小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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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投资领域

从资金运用领域来看,房地产领域产品发行了82款,工商企业领域产品发行了44款,基础产业领域产品发行了89款,金融机构领域产品发行了88款,其他领域产品发行了1款,证券市场领域产品发行了43款。

与上周的发行市场比,投入到房地产市场中的产品数量增加9只,投入到工商企业市场中的产品数量增加19只,投入到基础产业市场中的产品数量增加25只,投入到金融机构市场中的产品增加8只,投向其他领域的产品数量减少2只,投入到证券市场中的产品数量增加2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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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运用方式

从资金运用方式上看,贷款运用类产品发行了51款,股权投资类产品发行了45款,权益运用类产品发行了194款,证券投资类产品发行了43款,组合运用类产品发行了14款,债权投资类产品和其他类产品均没有发行。

本周新发行的产品在资金运用方式上,依旧以贷款类和权益投资类为主,贷款类产品数量增加16只,股权投资类产品数量减少7只,权益投资类产品数量增加52只,证券投资类产品数量增加24只,组合投资类产品数量减少2只,债权投资类产品数量和其他投资类产品数量均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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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构情况

本周共有39家公司发行了347款信托产品,其中光大信托的发行量最大,为5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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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情况

(一)成立规模

本周共有42家信托公司成立了604款集合信托产品。604款新成立产品中,有352款公布了成立规模,平均成立规模为0.79亿元,环比减少1.83亿元,降幅为69.89%。本周成立的信托产品总成立规模为277.58亿元(不包含未公布成立规模的产品),环比减少222.86亿元,降幅为44.53%。

本周成立规模最大的是光大信托成立的“晟微2021年第三十三期微小企业贷款流转财产权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50.00亿元,这是一款金融机构类产品。

(二)成立期限与收益率

本周共有501款新成立产品公布了期限,平均期限为47.54个月,环比增加10.88个月,增幅为29.68%。

收益率上,共有227款新成立产品公布了预期收益率,平均预期收益率为7.06%,环比上升0.06个百分点,增幅为0.84%。

(三)资金投资领域

从资金运用领域来看,房地产领域产品成立了84款,工商企业领域产品成立了55款,基础产业领域产品成立了112款,金融领域产品成立了248款,其他领域产品成立了9款,证券市场领域成立了9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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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运用方式

从资金运用方式来看,贷款类运用类产品成立了82款,股权投资运用类产品成立了48款,权益投资运用类产品成立了356款,组合运用类产品成立了22款,证券投资运用类产品成立了96款,债权投资运用类产品和其他运用类产品均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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