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最怕哪个部门,建筑工地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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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建筑施工单位管理混乱,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往往存在取证困难,维权困难现象,农民工师傅在发生工伤后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是走工伤认定程序。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先到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提交材料中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果和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很好进行,伤残等级标准出来后按照工伤标准赔付就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大部分是由包工头介绍,建筑施工单位也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因此,需到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一般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为依据,看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等要素条件。

最麻烦的是,农民工在工作中往往不是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而是包工头的管理,工资报酬不是施工单位发的,而是施工单位把工程通过层层转包,最后工资是由包工头发放的,仲裁部门不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部门又不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农民工会在工伤认定中走入死胡同。《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需要农民工到法院打一场行政官司,起诉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应该进行工伤认定,法院判决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须进行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凭法院判决到工伤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进入工伤赔偿程序。一系列程序走下来,少则大半年,多则一两年,费神费力。好在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后,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这就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认提供了更多证据。因此,农民工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打卡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真需要维权时有证据作为支撑。走工伤认定程序的好处没有事故责任划分,赔付标准较高。缺点是耗费时间长,花费精力多,甚至有败诉风险。

二是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发生工伤后,农民工把包工头、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和单位列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按人身损害案件提出起诉,法院划分事故责任,认定人身损害程度进行判决。直接走法院程度优点是时间快,效率高,缺点是赔付标准比工伤标准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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